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
(试 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完善天游ty8奖助政策体系,提高天游ty8待遇水平,根据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教育厅《关于完善天游ty8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辽财教〔2013〕505号)和财政部、教育部《关于印发天游ty8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财教〔2013〕220号)有关精神,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,设立天游ty8国家助学金。为做好天游ty8天游ty8国家助学金工作,根据《辽宁省天游ty8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天游ty8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天游ty8纳入全国天游ty8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天游ty8(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),补助天游ty8基本生活支出。获得资助的天游ty8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非全日制天游ty8不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第三条 天游ty8天游ty8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,其余资金全部由天游ty8自行承担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
第四条 硕士天游ty8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。国家助学金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;国家助学金标准600元/月。
第五条 天游ty8将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天游ty8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情况,按照统一部署,适时调整资助标准。
第三章 预算下达
第六条 天游ty8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,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。
第四章 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天游ty8处按月统计核实可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标准,经天游ty8处审核签字盖章后,到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给学生。
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按基本学习年限计发,延期毕业的天游ty8在延长期限内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。
第九条 凡在学期间休学的天游ty8,在休学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。复学后,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。
第十条 天游ty8加强对天游ty8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,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并接受上级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管理
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,天游ty8处统一审核符合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,并登记、造册、备案。
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从天游ty8注册的当月算起,按月发放。
第十三条 天游ty8国家助学金自公布日起正式施行,由天游ty8处负责解释。